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10执30号 商洛市商州区顺兴隆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广东联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商洛市商州区顺兴隆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陕10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商洛市商州区顺兴隆商贸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东联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商洛市商州区顺兴隆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5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3300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被执行人商洛市商州区顺兴隆商贸有限公司自觉履行了53300元,申请执行人广东联塑科技有限公司已领取并对迟延履行期间的予以放弃。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10执30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8月3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