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3知民初201号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水井胡同11号楼5层6A11。
法定代表人:刘月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茹,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西青区烽火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新津装饰材料市场B厅6-7号。
经营者:胡大庆。
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西青区烽火建材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颖鑫审判员 吴松涛审判员 姚泓冰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臧文斌书记员武辰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