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民终9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店区韦俊清便民超市。
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瑞安路11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90。
经营者:韦俊清,女,197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9。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余宽,山东国曜(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店区韦俊清便民超市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20)鲁0323民初4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店区韦俊清便民超市于2021年2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与被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店区韦俊清便民超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店区韦俊清便民超市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店区韦俊清便民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