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07民初53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彤,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官区许嫣然百货店,经营场所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铜霞新村43栋3-4号网点。
经营者:姚成进。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LTD.)与被告铜官区许嫣然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LTD.)于2020年8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LTD.)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LTD.)负担。
审判长 黄冬松审判员 方 彤审判员 盛丽娜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法官助理王小江书记员汪颖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