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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格洛联营公司与李彩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403知民初366号
案件名称安格洛联营公司与李彩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格洛联营公司;李彩侠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403知民初366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市。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河南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河南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李彩侠,女,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李彩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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