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4民初13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海阳、吴江,广东为峰(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远,汉族,男,1996年6月21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叶坑里。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远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请求法院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已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预交),按规定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院退回诉讼费525元给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费300元(已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