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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汇森玩具有限公司与嘉兴浣庭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483民初4600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汇森玩具有限公司与嘉兴浣庭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桐乡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汇森玩具有限公司;嘉兴浣庭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83民初4600号 原告:深圳市汇森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四联社区排榜砖厂工业区1#广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5711969Q。

法定代表人:岑锐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成,男,公司员工。

被告:嘉兴浣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崇福镇青年路东侧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MA2CUPK6XH。

法定代表人:姜焕。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深圳市汇森玩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浣庭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汇森玩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并且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汇森玩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深圳市汇森玩具有限公司负担(准予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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