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33刑初62号 被告人高华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经本院审理,于2020年8月3日作出刑事裁定书。
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刑事裁定书第一页第三行“(2020)馆刑初字第62号” 现更正为(2020)冀0433刑初62号。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33刑初62号 被告人高华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经本院审理,于2020年8月3日作出刑事裁定书。
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刑事裁定书第一页第三行“(2020)馆刑初字第62号” 现更正为(2020)冀0433刑初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