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9民初6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憬,湖南联合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应城市宜佳五金水暖灯饰店,经营地址:湖北省应城市市场路19号。
经营者:邓宜华。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应城市宜佳五金水暖灯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2020年8月24日,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