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民初5854号 原告:成都王氏现捞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文华路20号7幢1单元1号。
法定代表人:王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玥,四川法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盛,四川法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侯区刘凤鑫王氏现捞食品店,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倪家桥路11号附9号。
经营者:闻飚,男,199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碧选,四川立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王氏现捞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侯区刘凤鑫王氏现捞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原告成都王氏现捞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王氏现捞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王氏现捞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成都王氏现捞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