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知民初119号 原告:铜陵首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部园区杭州路标准化厂房C2栋。
法定代表人:王小康,职务总经理。
被告:临朐县艳强金属制品厂,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城关街道北五里庄村。
经营者:张青海。
原告与被告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铜陵首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