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民初162号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652900792260918T,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市红旗坡农场场部二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猛,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成刚,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坛区东城果鲜生水果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13MA1YX5LM7L,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峨嵋中路417号。
经营者:吴益群。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诉被告金坛区东城果鲜生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撤回本案的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