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3民初22837号: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注册号码220-87-77410。
法法定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2011052946。
被告:深圳市优品一站环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怡景路峰景台大厦商铺118#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R。
法定代表人:马楚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伟,广东法制盛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110133180。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深圳市优品一站环球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
2020年8月24日,原告出庭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