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6437号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汤村村618号1幢103、2幢101。
法定代表人:夏春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青春,上海天尚(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麦新食品经营部,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红星冷库综合楼三楼70号。
经营者:廖燕琴,女,1990年4月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
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麦新食品经营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
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