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2225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茜,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足区腾宇通讯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新兴街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5MA6005RP8E。
经营者:杨喜明,男,196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足区腾宇通讯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