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民初205号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8层8852房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072929U。
法定代表人:张令,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霞,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坛区金城供芳超市,经营场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白塔集镇兴业街2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13MA1T5X0H1M。
经营者:王丽芳,系个体工商户。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坛区金城供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