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3264号 原告:北京武悦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体院西路甲2号6号平房1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周双纲。
委托代理人:郭玲娟(特别授权),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织里婉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织里镇永昌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周志忠。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武悦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州织里婉顺服饰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武悦文化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武悦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武悦文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