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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蕲春县彬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11民初70号
案件名称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蕲春县彬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蕲春县彬槟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11民初70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F。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哲禺,江苏玖润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蕲春县彬槟超市,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豁口社区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T5A。

经营者:卢春喜,男,汉族,1973年3月23日出生,住湖北省蕲春县,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蕲春县彬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蕲春县彬槟超市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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