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民初597号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赵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旭东,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毕娇,女,1981年4月11日生,住四川省达县。
被告:盐城市亭湖区便仓镇红色玫瑰纸品厂,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便仓镇新桥村二组(16)。
经营者:盛永生。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毕娇、盐城市亭湖区便仓镇红色玫瑰纸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