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179号 原告:陈慈爱,男,汉族,1982年6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小娟,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丽,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文鼎玉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小津桥路42-3号(1-18-1)1室。
法定代表人:郑小蒙。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慈爱诉被告沈阳文鼎玉成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慈爱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慈爱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