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21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璠,湖北观筑(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明月,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青山区雅妍美丽约会日用百货商店,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奥山世纪广场1层A-1008号,经营者王红,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青山区雅妍美丽约会日用百货商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
现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