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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王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13民初226号
案件名称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王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王慧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民初226号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五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2351XA(1-1)。

法定代表人:王章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弘毅,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慧,女,197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王慧立即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销毁库存;

2.判令被告王慧在安徽日报上公开向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3.判令被告王慧赔偿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王慧负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亚丽 审 判 员  许劲松 审 判 员  刘 柳 人民陪审员  王仲云 人民陪审员  杨 杰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赵如如 书记员朱思源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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