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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山劲强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山东水泊焊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847号
案件名称梁山劲强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山东水泊焊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梁山劲强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山东水泊焊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8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山劲强数控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拳铺镇工业园337省道(三利路口东88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张秋苓,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泉,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旭鹏,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水泊焊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梁山县拳铺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华伟,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梁山劲强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水泊焊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泊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0日作出的(2019)鲁01民初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水泊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劲强公司同意水泊公司撤回起诉,并自愿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水泊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已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民初49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山东水泊焊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140元,减半收取4070元,由山东水泊焊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梁山劲强数控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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