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8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山劲强数控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拳铺镇工业园337省道(三利路口东88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张秋苓,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泉,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旭鹏,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水泊焊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梁山县拳铺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华伟,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梁山劲强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水泊焊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泊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0日作出的(2019)鲁01民初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水泊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劲强公司同意水泊公司撤回起诉,并自愿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水泊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已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民初49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山东水泊焊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140元,减半收取4070元,由山东水泊焊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梁山劲强数控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