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12执844号之二被执行人:严春培,男,197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被执行人严春培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罚金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作出(2019)苏12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严春培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因严春培未履行上述判决确认的财产刑义务,本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于2019年8月8日移送执行,移送执行标的为十二万元,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2019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严春培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严春培名下银行存款、对外股权投资、证券、保险理财产品、机动车辆等财产进行调查,除扣划严春培银行存款8304.46元(已依法上缴国库)、查封严春培名下牌号为苏M×××××、苏K×××××江淮牌小型汽车一辆(已分别函请泰州市、扬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协助扣押,暂未实际扣押)外,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处置财产;
3、2019年12月18日本院发函至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请其协助将严春培缴纳的1万元取保候审保证金转入本院执行账户,并已依法上缴国库;
4、2019年12月5日,本院至宝应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严春培名下不动产,查询到严春培名下登记有宝应县香格里拉××幢×××房产一处(不动产权证号为20××××××××、20××××××××-1,面积为114.28平方米,共有人肖正花,系严春培之妻)并依法予以查封,经本院多次到现场调查发现:该房实际由严春培及其配偶、儿子、儿媳、孙子、孙女等六人共同居住,系家庭唯一住房,且严春培之妻肖正花系癌症患者,尚在治疗,故该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5、2019年12月5日,本院至严春培户籍地宝应县山阳镇沿湖村进行调查,经查严春培宅基地房产(三间瓦房)常年闲置,已不具备居住条件,其父亲严金武系癌症患者;
6、本院已对严春培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协助查封送达回证、现场图片、村委会证明、住院记录、谈话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财产刑义务系被执行人的法定义务,但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已扣划严春培银行存款8304.46元及取保候审保证金1万元并已依法上缴国库;
查封被执行人严春培名下房产、车辆外,本院暂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处置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处置财产,将立案恢复执行,并依法采取追缴执行措施。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苏12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确定严春培罚金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