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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睿智与东莞市逸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1720号
案件名称杨睿智与东莞市逸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睿智;东莞市逸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720号原告:杨睿智,男,1984年2月20日出生,侗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广东普罗米修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圳,广东普罗米修斯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东莞市逸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河田社区*********。

法定代表人:李佳。

原告杨睿智诉被告东莞市逸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

原告杨睿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睿智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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