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9民初10170号 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E64M90G,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青溪东路151号B幢3楼。
法定代表人:崔华哲,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朱雅丽,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一拍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966356713,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天海阳光地带3-211号。
法定代表人:郭达洪。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66052765XB,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被告:郭达洪,男,198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一拍服饰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郭达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一拍服饰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郭达洪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一拍服饰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郭达洪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