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蓬莱市登州运盛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602民初5232号
案件名称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蓬莱市登州运盛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蓬莱市登州运盛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02民初5232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370号56幢101-A2-33室。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润,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蓬莱市登州运盛商行,经营场所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市登州街道东关路165号14号。

经营者:许文宁。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蓬莱市登州运盛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