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民初166号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蛇口兴华路6号华建工业大厦6号楼401、402、4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1520477Y。
法定代表人:许夏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罗区珍金韩衣坊,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西兴西安北路84号龙薰大厦一层1068号,注册号350802600243004。
经营者:张珍金。
被告:温岭市欣雨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城北街道山马村山马工业区振兴东路20号4楼、5楼(台州仁利鞋业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MA2DU4CG4T。
法定代表人:林国志,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罗区珍金韩衣坊、温岭市欣雨鞋业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静瑜 审 判 员 严建锋 审 判 员 林发富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赖晓敏 书 记 员 黄娉婷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