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02民初4746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370号56幢101-A2-33室。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润,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蓬莱市登州沁新办公用品批发部,经营场所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市登州街道幸福一区后门外东一号。
经营者:董立新,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蓬莱市。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蓬莱市登州沁新办公用品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