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执241号之二被执行人:李会涛,男,198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
李会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本院(2020)豫01刑初3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法律文书的规定,李会涛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除罚金人民币81万元。
因被执行人李会涛未交纳罚金,2021年1月28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李会涛81万元罚金一案。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1.2021年1月2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和廉政监督卡等相关法律文书。
同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依法对其财产状况进行网络查询,除已被其他法院冻结的极少量零星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土地、股票、对外投资等可供执行财产。
2.2021年2月19日,第二次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依法进行网络查询,除已被其他法院冻结的极少量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土地、股票等可供执行财产。
3.2021年2月24日,通过尉氏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21年3月4日,通过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同日,向被执行人(家人)发出传票,传唤其在3月15日来院接受询问,但被执行人(家人)未在指定时间来院。
5.2021年3月5日,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李会涛名下的车辆。
6.2021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户籍地发出协助查询函,委托该村委会协助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该村委会收函后至今未回复。
7.2021年3月9日,第三次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依法进行网络查询,除已被其他法院冻结的极少量零星银行存款和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土地、股票、对外投资等财产。
8.2021年3月12日,通过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缴存信息。
9.2021年3月16日,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消费名单。
10.2021年3月19日,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本院知识产权综合审判庭。
综上,本案被执行人仍在监狱服刑,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缴纳81万元罚金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