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192民初1596号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住所地卢森堡1118卢森堡阿尔德兰根路23号,注册号:B48328。
法定代表人:奥托·布吕德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莎,女,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与被告王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