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881号之一 原告:尔克里麦有限责任公司(R-Klimat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俄罗斯联邦莫斯科市雅克满卡B区35号1栋。
法定代表人:AnnaSkulacheva。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美的环境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东阜路和穗工业园东区28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英英,女,公司员工。
被告:义乌速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望道路342号A栋2楼203。
法定代表人:王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钢、龚涛,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众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望道路342号A栋2楼201。
法定代表人:秦金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钢、龚涛,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徐雷。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尔克里麦有限责任公司(R-Klimat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东美的环境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义乌速美贸易有限公司、义乌市众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尔克里麦有限责任公司(R-Klimat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即“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0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尔克里麦有限责任公司(R-Klimat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可能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尔克里麦有限责任公司(R-Klimat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尔克里麦有限责任公司(R-Klimat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尔克里麦有限责任公司(R-Klimat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原告尔克里麦有限责任公司(R-Klimat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