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502知民初3号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文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应军,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丽,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麦积区逸周黑鸭店,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
经营者:杨小强,男,住天水市麦积区。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麦积区逸周黑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