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民初853号之二 原告:济南鑫贝西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安城镇欧莱博智能制造产业。
法定代表人:袁文虎。
被告:南京贝登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永顺路********。
法定代表人:丁海波。
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院**楼****内**801/div> 法定代表人:周鸿祎。
本院在审理济南鑫贝西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南京贝登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鑫贝西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鑫贝西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济南鑫贝西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