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民初24号 原告:虎都(中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浔美工业区E12。
法定代表人:郭建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青青,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锟,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泉州市良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凤里街道鸳鸯池东路239号5楼。
法定代表人:袁国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虎都(中国)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泉州市良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原告虎都(中国)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虎都(中国)实业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虎都(中国)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虎都(中国)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董耿瑜 审判员 孙志坚 审判员 傅兴锴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苏阿云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