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镜湖区邻萍便利店新利商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291民初2370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镜湖区邻萍便利店新利商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镜湖区邻萍便利店新利商厦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91民初2370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彤,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镜湖区邻萍便利店新利商厦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经营者殷建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林河,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镜湖区邻萍便利店新利商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对被告镜湖区邻萍便利店新利商厦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审 判 长  丁家平 人民陪审员  陈世富 人民陪审员  刘新民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吴杰健 书记员陈凤梅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第二百五十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

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