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83民初3902号 原告: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曙光路118号宇洋中央金座16层05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38ML37Y。
法定代表人:黄武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妹,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乡市摩尼卡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濮院镇兴业路526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MA2B9U6Q2M。
法定代表人:薛长春。
原告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桐乡市摩尼卡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0415381号、第1400223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10415381号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包装物;
拆除店内外与第14002237号相同或近似标志的店招、门头;
禁止在提供服务或对外宣佑时使用上述标志;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0元(含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调查取证、委托公证、聘请律师等合理费用);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桐乡市摩尼卡餐饮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5月7日经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注销。
本院认为,被告已经注销登记,其诉讼主体资格并不存在,故依法应予驳回起诉。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44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