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952号之一 原告:杨文明,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韵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市伊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新缪路村。
法定代表人:符明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韵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迪,女,198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被告:余姚市镫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朗霞街道新新村欣朗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许沪佳。
被告:宁波镫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朗霞街道经三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许炳泉,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杨文明、宁波市伊尚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迪、余姚市镫力商贸有限公司、宁波镫力电器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文明、宁波市伊尚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2020年7月21日,原告杨文明、宁波市伊尚电器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文明、宁波市伊尚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文明、宁波市伊尚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杨文明、宁波市伊尚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杨文明、宁波市伊尚电器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