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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曲江新区浩源百货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113知民初185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曲江新区浩源百货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新区浩源百货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113知民初185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丽,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曲江新区XX店。

住所地:西安市商铺。

经营者:苏小伍。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高尚,陕西九成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曲江新区XX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后由原告自行承担18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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