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0民初70号 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出口加工区南区创业路287号。
法定代表人:CHUNGCHUNGLING(钟中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果县华旺建材五金批发店。
住所地:平果县城东建材中心C区3栋2-5号铺面。
经营人:覃向海。
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果县华旺建材五金批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
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果县华旺建材五金批发店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诉为合法处分已方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 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立邦涂 料(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