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06执400号申请执行人: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朝阳大道以东、立业路以北高新区朝阳大道188号。
法定代表人:薛宇宁,董事长。
被执行人:烟台市儿童食品厂,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盛泉工业园东兴路6号。
法定代表人:刘楠,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市儿童食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7日作出的(2018)鲁06民初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已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执行58000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放弃对剩余标的的执行申请。
至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2020)鲁06执400号案件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