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民初84号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光路1258号7楼713室。
法定代表人:叶永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亮,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化市军晨超市,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大营镇中心路99-101号。
经营者:陈建宏。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兴化市军晨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