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知民初15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滦县古城福聚园超市,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县滦州古城滦河东道30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23MA09AFDL5A。
经营者:夏利山。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滦县古城福聚园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