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2知民初18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琦、王润莉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兰考县明雅便利店,住,住所地兰考县朝阳路与中山大道交叉口向南300米路西众合便利店/div>经营者:谢建彬。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兰考县明雅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06日立案。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兰考县明雅便利店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