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26768号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
法定代表人:大泽卓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雪芹,广东四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蕾,广东四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汝努,男,194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
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汝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吴汝努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