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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伟、袁荣凤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甘0123刑初213号
案件名称徐伟、袁荣凤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榆中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徐伟;袁荣凤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甘0123刑初213号公诉机关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伟,男,汉族,1984年6月28日出生,大专文化程度,江苏省宝应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宝应县,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2019年4月17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晏滨,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郭宏英,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袁荣凤,女,汉族,1985年3月23日出生,大专文化程度,江苏省宝应县人,甘肃福友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宝应县,现住甘肃省榆中县。

2019年4月29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莹,甘肃春蕊律师事务所律师。

榆中县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诉刑诉(2019)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伟、袁荣凤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23日、2019年12月2日、2020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永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伟及其辩护人晏滨、郭宏英、被告人袁荣凤及其辩护人张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为佐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

榆中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徐伟、袁荣凤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涉案物品尚未销售时被办案机关查获,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据此,提请我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徐伟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徐伟的辩护人晏滨的辩护意见是:徐伟的行为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但被告人存在以下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1、徐伟具有犯罪未遂法定情节,应予以减轻处罚。

2、被告在侦查中如实陈述,主动坦白公安机关尚不掌握的假冒商标货物存储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应予从轻处罚。

徐伟在传讯后,对销售事实供认不讳,并如实陈述、主动将公安机关尚不掌握的商品存放地点等做了详细陈述,配合公安机关查扣、清点,查明了全部犯罪事实,查扣了全部涉案商品。

3、徐伟认罪悔罪,主观恶性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4、徐伟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其情形符合宣告缓刑条件。

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徐伟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徐伟的辩护人郭宏英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应当认定单位犯罪更为准确。

(1)被告人徐伟与袁荣凤系夫妻关系,2013年夏天从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来兰发展,在,为个体工商户,期间一直销售正品品牌汽车配件,当时并没有销售福特牌汽车配件,直到2017年,依法成立了名为甘肃福友商贸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被告人袁荣凤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营业期间商品均以公司名义合法销售,此前销售的产品均是合法产品,营业所得为公司所有。

在本次实施犯罪的过程中被告人徐伟也是为了给公司谋求非法利益,决定并组织实施相关的行为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2)本案不存在单位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

甘肃福友商贸有限公司是依法设立从事汽车零配件销售的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福友商贸有限公司并不是为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或者以犯罪为主要活动的情况下,本案应依法定性为单位犯罪。

2、本次犯罪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本案所查获的待销售的“福特”牌汽车配件是在被告人所租赁的库房内,在公安局查扣时并没有销售出去,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完全销售,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对甘肃福友商贸有限公司判处罚金,能实现该罪的打击目的,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4、被告人徐伟具有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案发后,被告人徐伟能够彻底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全部犯罪行为,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庭审中,徐伟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徐伟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

徐伟与袁荣凤家中有两个小孩要抚养,如果对其实施实刑,将会彻底改变被告人及其两个孩子的一生,同时使其家庭陷入困境。

综上,建议法对被告人徐伟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被告人袁荣凤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袁荣凤的辩护人张莹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被告人袁荣凤存在以下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1、被告人袁荣凤的行为构成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袁荣凤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3、被告人袁荣凤系初犯、偶犯。

4、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对社会危害不大。

综上所述,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伟和袁荣凤系夫妻,二人从2013年7月开始在兰州销售汽车配件。

2019年4月16日,兰州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在兰州市榆中县毅德城F2区6-8号徐伟和袁荣凤租赁的库房内当场查获二人待销售的“福特”牌汽车配件刹车片、传感器ABS、福克斯缸线等29种共775个。

经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鉴定均非福特汽车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系侵犯福特汽车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

经兰州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为309357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实:徐伟、袁荣凤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由北京格斯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报案,经审查,兰州市公安局于2019年4月16日进行立案侦查,被告人徐伟、袁荣凤均已于2019年4月16日被抓获归案。

电脑截图证实:由徐伟指出其销售假冒福特品牌刹车片、火花塞、线圈的部分记录。

授权书、请求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证实: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内的汽车配件及商标注册和续展情况。

北京格斯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授权常彩云,发现销售假冒侵权品牌商品的行为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护品牌商品的权益。

甘肃福友商贸有限公司的商铺照片、宣传名片、假冒福特汽车派件销售记录截图、库房照片、宣传贴纸、营业执照照片、指认销售的假冒福特品牌的不同汽车派件照片、购买假冒福特汽车配件上家微信聊天截图、销售发货假冒福特品牌汽车配件物流工作人员聊天截图、销售假冒福特品牌汽车配件微信聊天截图、收取货款微信截图证实:徐伟和袁荣凤宣传、购买、存放、销售假冒福特品牌汽车配件的相关情况。

仓库物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证实:袁荣凤与甘肃翔宇仓储物流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位于兰州市榆中县,租赁期限自2017年5月15日至2020年6月14日。

兰州市公安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兰州市公安局于2019年4月16日对兰州市榆中县毅德城F2区6-8号库房进行搜查、制作搜查笔录,并对涉嫌假冒福特品牌汽车配件的29类汽车配件进行扣押。

从销售商霍杨军处调取的票据证实:2019年5月17日、5月18日、5月20日、5月21日、5月25日,福友福特汽配销售给兰州市军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计1819元的福特汽车配件。

从兰州奥德隆汽车服务公司调取的采购清单证实:2019年1月3日,1月8日,1月10日,1月15日,1月13日,1月18日,1月19日,1月20日,1月23日,1月25日,1月27日,2月13日,3月19日,2月l6日福友福特汽配销售给该公司合计4185元的福特汽车配件。

甘肃福友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内资企业基本信息、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公司设立登记审核表、企业名称预先登记通知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审核表、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证实:甘肃福友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23MA72DFJH39,法定代表人袁荣凤,徐伟任甘肃福友商贸有限公司监事,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兰州毅德商贸城启动区一期第E06001012幢010号,成立日期2017年7月24日,营业期限2017年7月24日至2037年7月23日,经营范围:汽车配件、五金交电、润滑油品、汽车养护用品等,甘肃福友商贸有限公司记账凭证、开户许可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开户信息、银行流水证实:2017年9月15日,甘肃福友商贸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拱星墩支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账号为27×××55,2017年10月16日至2019年12月3日期间,该公司通过公司账号与多家汽车销售、服务、维修公司(厂)有汽车配件贸易转账往来。

甘肃福友商贸有限公司的商铺照片、宣传名片证实:该公司在榆中县和平镇兰州毅德商贸城启动区一期第E06001012幢010号营业场所门头印有“福友商贸”经营“长安福特”“进口福特”;

宣传名片印有“福友商贸福特专营”字样。

2、证人证言常彩云的证言证实:其是北京格斯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职工。

2019年1月份其发现徐伟在兰州市榆中县毅德城A1区12栋“福友商贸”店销售各类假冒福特汽车配件,他的库房位于兰州市榆中县毅德城外围的仓库,库房内存放的各类假冒侵权福特汽车配件超过15万元多,已涉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徐伟销售的福特汽车配件的零售价明显低于正品福特汽车配件的销售价格。

王健的证言证实:其在“福友”汽配店干搬运工。

汽配店的实际经营人是徐伟,徐伟在店里操心经营比较多。

他们对外经营“福特”牌汽车不同车型的大灯、尾灯、中网、刹车片、火花塞、保险杠、散热器等整车零配件。

他们没有经营“福特”品牌汽车的授权或许可,其听徐伟说这些购进和销售的汽车配件都是高仿产品,也就是假冒产品。

他们通过兰州榆中县和平镇毅德城的四海星辰、金兰等物流发往兰州周边汽配店以及张掖、武威等地区的汽配店和修理厂。

假冒福特牌汽车配件到货其就搬到甘肃福友商贸有限公司位于兰州市榆中县毅德商贸城F2区6幢8号仓库里,出货都是徐伟安排其将货物从仓库取出来,徐伟和买家联系,由徐伟发出去。

其每月的工资是3400元,不参与销售,没有销售提成及奖金。

王禄的证言证实:其是甘肃翔宇仓储物流管理公司负责兰州市榆中县毅德商贸城F2仓储区仓储管理的业务经理。

袁荣凤以个人名义租赁毅德商贸城F2区6幢8号仓库,签订合同的时间是2017年4月26日,仓库的面积是308平方米。

2018年6月14日到期,袁荣凤又续租至2020年6月14日。

袁荣凤租赁的仓库存放汽车配件。

张磊的证言证实:其于2016年8月份在兰州市城关区汽配城的福瑞汽配店卖福特牌汽车配件。

2016年底,其从徐伟和袁荣凤经营的福友汽配商铺进货的时候认识了徐伟和袁荣凤,其当时购进的是福特品牌的汽车配件,都不是福特公司生产的,有的没带福特标志,有的带福特标志,是假冒福特公司生产的。

其从福友汽配购进的带福特标志的假冒汽车配件约1万元,进货单都已经销毁了,其购进的主要是大灯、中网、保险杠等,购进的方式有时是其上门取货,有时是徐伟和袁荣凤发货,其是通过微信给他们结算。

其当时知道是假冒的,徐伟和袁荣凤当时在电话里都和其说清楚了。

他们现在毅德城经营的是福友商贸,其购进假冒的福特汽车配件有时联系徐伟,有时联系袁荣凤。

范致和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份其开始经营修理厂,其从福友商贸店购进了两个车门下饰板和一个轮毂盖,这三个配件都不是福特公司生产的,轮毂盖带有福特公司的标志是假冒的,其当时联系的是一个女的,相互加了微信,她的微信是“####A00000福特汽配”微信号是×××,是微信支付的。

其当时知道是假冒的,其是从汽配书上找到的福友商贸的电话。

霍杨军的证言证实:其是兰州市军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2019年5月份从榆中县毅德商贸城的福友汽配购进过福特车的配件,配件上不带福特品牌标志,是公司财务用微信付款的。

赵兰辉的证言证实:其是兰州奥德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其从福友汽配店进购过福特汽车配件,其是2019年初进购的,东西都卖出去了。

以前是现金付款,最近通过开思平台结算。

进货是摩托车送来的,公司把进货款给摩托车司机让他带给老板。

丁萍的证言证实:其是兰州奥德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业务员,其从福友汽配购进过福特车的配件,有保存购货记录,是从2019年1月开始采购的,是否带有福特标志其不清楚,总共购进了19385.48元的汽车配件,都不是福特公司生产的。

闫斌林的证言证实:其是甘肃驭驰天下汽车科技有限公司采购经理,其是2017年4月上班负责公司的采购,其负责期间大沙坪店从福友汽配店采购过汽车配件,上面不带福特的汽车标志,购进了总共1610元的配件。

3、鉴定意见经福特汽车有限公司鉴定:2019年4月16日兰州市公安局在兰州市榆中县毅德商贸城F2区6-8库房查获的29种775件物品非福特公司生产或授权,系侵犯福特汽车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

兰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兰价认定字(2018)14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兰州市公安局在兰州市榆中县毅德商贸城F2区6-8库房查获的29种775个假冒福特系列品牌的汽车配件按照被侵权商品汽车配件市场及4S店零售中间价格进行认定,总计309357元。

4、辨认笔录2019年4月15日经常彩云对混杂的12张照片进行辨认,6号照片(徐伟)就是徐伟。

2019年4月16日经王禄对混杂的12张照片进行辨认,6号照片(徐伟)就是袁荣凤的老公。

2019年4月16日经王禄对混杂的12张照片进行辨认,5号照片(袁荣凤)就是袁荣凤。

2019年5月9日经张磊对混杂的12张照片进行辨认,6号照片(徐伟)就是徐伟。

2019年5月9日经张磊对混杂的12张照片进行辨认,5号照片(袁荣凤)就是袁荣凤。

5、指认现场照片证实:经徐伟指认,其存放待销售的假冒福特商标的汽车配件的现场位于兰州市榆中县,其经营汽车配件的商铺位于兰州市榆中县。

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徐伟的供述证实:2013年7月份开始我在兰州市城关区,直到2017年7月份搬到兰州市榆中县毅德商贸城Al区12栋10号改名为“福友商贸”,并在和平镇毅德商贸城F2区6-8租赁库房。

2013年开始销售假冒福特汽车的配件,汽车配件有真有假,真的是我从兰州赛弗购进的,假冒的是从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丹阳市界碑镇的小作坊购进的,两个地方我联系的都是徐国庆,徐国庆的电话是138××××9513,微信号是×××,微信名是“学庆”,我与徐国庆通过打电话和发微信说好福特汽车品牌配件的种类和型号,他通过同一物流给我发过来,我老婆袁荣凤通过微信和银行打款方式给徐国庆汇款。

我卖假冒的福特牌汽车配件当时就是为了赚钱,我老婆负责记账、打款,我主要负责销售、购货和发货。

我的工商营业执照的店铺名称是“甘肃福友商贸有限公司”。

我明知是假的。

修理厂的人知道我把假冒的汽车配件给他们,因为他们需要的时候会给我明说要高仿的还是正规的。

我把购进的假冒的福特汽车配件销往兰州、武威、张掖、酒泉、陇西、嘉峪关等地的修理厂,主要是通过天一、四海星辰、诚信物流发货的,我和王建发的物流,我就是雇佣王建帮我发货。

销售到兰州的主要是销售到城关区的九州军顺修理厂、安宁区的奥德隆修理厂、兰州新区的驭驰天下修理厂。

外地的主要是物流代收货款,兰州本地的主要是给我运货的司机给我带回来。

兰州市榆中县毅德商贸城F2区6-8库房是我老婆袁荣凤在2017年4月26日和甘肃翔宇仓储物流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续租是我老婆袁荣凤和王禄签订的,到期日是2020年6月14日。

我销售福特汽车配件没有经过福特公司的授权,我不是福特汽车有限公司的代理商。

袁荣凤的供述证实:我是2011年或2013年来的兰州,我和我老公徐伟一起销售汽车配件。

我老公在2017年7月份注册成立了甘肃福友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上是我的名字,我老公徐伟是监事,公司的经营地址是兰州市榆中县毅德商贸城A1区12栋10号店,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是汽车配件、五金交电、润滑油等一些汽车养护用品和汽车配件。

我和我老公徐伟共同经营,我平时大多数都是在家照顾小孩,徐伟忙不过来的时候,我到店里帮他接客户电话,安排销售汽车配件和安排送货,主要销售的是江苏“润辉”牌汽车配件,还有“福特”公司的汽车配件,没有经过“福特”公司授权,是假冒的福特品牌的汽车配件。

2011年或2013年,徐伟在兰州市城关区鱼池口七四三七门口开“福友汽配”开始贩卖假冒的福特品牌的汽车配件,2017年下半年,我和徐伟在兰州市榆中县毅德商贸城租用了F2区6-8库房存放假冒的福特汽车配件,并且在毅德商贸城A1区12栋10号销售假冒的福特汽车配件。

租用库房是我和毅德城公司签订的。

存放的汽车配件都是我和徐伟的,存放的主要是假冒的福特品牌的大灯、尾灯、中网、刹车片等,都是从江苏省常州市和丹阳市购进的。

假冒的福特牌汽车配件是我老公徐伟通过发物流的形式从江苏进货的,是通过同一物流给我们送货上门,就是直接给我们送到和平镇毅德城F2区6-8号的库房里的。

购货的联系方式我不知道,进货都是我老公负责的,我负责打款,通过微信转账和银行打款支付货款,兰州当地的汽配店大多数都是通过现金的方式,外地的汽配店是通过银行卡转给徐伟的。

我们没有销售清单。

我给别人卖假汽车配件时我使用一部手机号码是180××××7875,徐伟使用的两部手机分别是153××××9899、151××××7696。

我们主要销往甘肃酒泉、嘉峪关、张掖、武威等地,还有兰州市场上经营福特配件的汽配店。

我们将假冒的汽车配件销往外地的物流公司有四海星辰、诚信、天一、金兰等物流公司,这些物流公司在毅德城都有网点。

徐伟刚开始卖汽配件的时候,在汽配大全书上打过广告,我们还印了一些名片和发货贴,时间长了我们就有一定的客户了。

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被告人徐伟、袁荣凤及其辩护人对以上证据均未提出异议。

合议庭评议后认为,以上证据来源程序合法,内容客观公正,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伟、袁荣凤违反国家商标管理制度,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徐伟的辩护人关于本案系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二被告人就本案涉案商品进货时没有通过公司,已销售的少量商品货款也未入公司账户,用于二人个人消费,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因涉案物品尚未销售时被办案机关查获,被告人徐伟、袁荣凤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徐伟、袁荣凤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徐伟、袁荣凤的辩护人关于对二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被告人袁荣凤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

本院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及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打击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7日起至2021年4月16日止。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袁荣凤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假冒“福特”牌汽车配件刹车片、传感器ABS、福克斯缸线等29种共775个汽车配件,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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