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2民初72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GHF9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平区联众办公用品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毕家巷7幢6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8MA5XMBJ15L。
经营者:蒋巧玲,女,1974年5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幸奠奎,男,汉族,1968年7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该经营部职工。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平区联众办公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