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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经济开发区天乐茶具经销部、景德镇陶瓷协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14民终1012号
案件名称德州经济开发区天乐茶具经销部、景德镇陶瓷协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德州经济开发区天乐茶具经销部;景德镇陶瓷协会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民终10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州经济开发区天乐茶具经销部,经营场所山东省德州经济开发区金华茶城**。

经营者:王娟,女,199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中江,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虹,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莲花塘路**。

法定代表人:孙飞,该协会副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朝盛,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德州经济开发区天乐茶具经销部因与被上诉人景德镇陶瓷协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1402民初6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德州经济开发区天乐茶具经销部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德州经济开发区天乐茶具经销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德州经济开发区天乐茶具经销部撤回上诉。

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德州经济开发区天乐茶具经销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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