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民终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凯诗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新浦镇双庆浦村新胜东路**。
法定代表人:邢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莉萍,浙江海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慈溪市威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浪木大厦室/div>法定代表人:邢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莉萍,浙江海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深南中路**兴华大厦****整层**/div>法定代表人:马学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华,广东哲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冬柳,广东哲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凯诗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慈溪市威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4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凯诗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慈溪市威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已与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3月10日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浙江凯诗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慈溪市威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凯诗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慈溪市威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浙江凯诗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慈溪市威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