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172号原告:骏涛照明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曹三佳福围工业区同益路********之1。
法定代表人:李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辉,广东开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山营,广东开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汇尔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第一卡。
法定代表人:黄林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松敬,江门创颖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本院受理原告骏涛照明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汇尔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一案,骏涛照明有限公司于2021年*月1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骏涛照明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骏涛照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骏涛照明有限公司负担。